9月22日,家住杭州某小区的周先生爆料,日前所住小区的一业主发布了一则寻猫启事,说自家猫丢了,愿意给提供线索的热心人1万元作为酬谢。后猫被同小区“牛妈”发现,经过失主确认,就是她家的猫。22日,发现猫咪的“牛妈”在群里发消息,指责失主拒绝支付“赏金”,有失信用。而猫主人说,酬金已经给了另外的人了。此外,“牛妈”还发现猫主人有撒谎的嫌疑。她出示了一组微信截图显示,小区宠物群网友群策群力帮猫主人逃避付报酬,其中就包括唆使失主作假,谎称这10000元酬金给了别人。9月23日,“万元寻猫未兑现女子”道歉,承认转账造假。
综合分析
失主“万元寻猫”,并不只是简单的“拾物该不该有酬”的话题。类似寻猫、寻狗或寻失物启事、寻人启事等悬赏广告不少,但在当今社会,有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,发悬赏广告时重酬承诺,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要求,符合酬谢的条件,却又翻脸不认账。有人还会“温情脉脉”一点,比如给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一定报酬,但不完全兑现承诺;有的人会找借口不兑现,比如称已经有人先找到,对方不具备酬谢条件等等,这是一种不履行自身承诺的行为。
既然不愿或无法支付高额的悬赏金,就不应当发布这些夸大虚空的金额信息,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,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,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,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,由此可见,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失信行为,违背了契约精神。同时难以兑现的悬赏广告,也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,让社会诚信缺失变得更加严重。
相关问题
一是缺乏诚信,契约精神不足。
这起事件引起众人热议,无疑是让诚信问题的折射,小区是个“群居部落”,居民的交互密度较高,也由此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,需要相互的信任来协调相互的关系。诺而不践暴露的是个人品德有损。“悬赏”不兑现、失信于众,出尔反尔的行为无疑是对诚信的践踏和对良善的戏耍,即便是猫找回来了,也得不偿失。
二是法律意识缺失。
在我们的生活中,类似由“悬赏承诺”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。从立法角度说,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。《物权法》规定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,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。”同时为了定分止争,贯彻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明确规定: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,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由此可见,中国对于此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规程,而开出“空头支票”的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准则。
三是责任义务意识淡薄。
对于拾物到底该付多少报酬,或许没有明确的标准,但其中还是有些共识:比如说到做到、言而有信;又比如合理补偿对方的误工费用,对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应报酬等等。因此,“牛妈”作为发现猫的人,收不收酬金是帮助人的事。但是作为失主,应该履行承担自己的责任,履行自己的义务,主动表达诚意,给予帮助者应有的尊重,而不是逃避责任,一味要求对方“拾金不昧”,义务帮忙,这才是“道德绑架”。
相关对策
一是要加紧理论研究。
在理论上,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还存在很大分歧。“单方行为说”与“契约说”导致的结果不一样,对其性质采契约说是造成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。为此类纠纷的发生。现在法律界应当结合我国悬赏制度的社会实践,对悬赏广告的概念、性质等加以明晰、规范、系统化。
二是加快完善立法。
针对我国悬赏制度的社会实践及存在的问题,有权机关应加快立法步伐,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、法规,使悬赏制度在法律化、程序化的轨道上顺利施行,对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、构成要件加以严格的规定,如对行为的完成标准,对酬金标准、报酬的给付办法、给付时间,对广告的主体(或自然人、或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)、形式(或口头、或书面、或报纸、或广播电视或张贴栏等等),及其它权利义务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,以保障交易安全。
三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、责任意识。
悬赏广告承诺履行问题,既是一个法律问题,同时在社会中也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,民众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,了解到发布悬赏信息背后的权责、债务关系,自觉履行应当偿付的责任,而才能够化解此类矛盾,减少纠纷的产生。
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,净化社会秩序。
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,诚信,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,促进经济的发展、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,因此社会中的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,增强诚信意识,增强社会责任感,对不诚信的危害他人的行为尽心监督,举报,勇于使用自己的权利,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,健全社会信用体系,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,减少失信行为。
权威论述
懂得感恩、换位思考,并给予一定的回馈,至少信守“悬赏”承诺,这种要求不为过,甚至是基本底线。
——人民网
当承诺作出后,主人就必须遵守,否则,不仅在道德上失信,更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。
—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《法制日报》
高频金句
1、莫因小利废大义。
4、“悬赏”不兑现、失信于众,也无疑是对良善的戏耍。
2、“重金寻猫,失主反悔”一类事,最恶劣的影响恰恰在于,暴露了法律对于“线索提供者”利益保护的孱弱。
3、毋庸讳言,“赏金激励”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。而“寻猫”一案,演示了这种“空头支票”的脆弱。